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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医疗纠纷规范出台 匿名就诊可当原告
www.yongyao.net  2009-10-15 13:20:18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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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报道,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患者隐匿真实姓名就诊,不影响患方的原告诉讼地位,但患方应当对隐匿真实姓名就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意见》明确指出,患者隐匿真实姓名就诊,不影响患方的原告诉讼地位,也不影响有关病历资料其他内容的真实性,但患方应当对隐匿真实姓名就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意见》还规定,医疗单位证照出借、出租或供他人挂靠使用的,使用人和医疗单位可作为共同被告;数个医方实施过诊疗行为,不能区分责任的,参与诊疗的数个医方可作共同被告;患方自行邀请外单位医生参加会诊,医疗单位同意的,可将该医疗单位和受邀请的外单位医生作为共同被告等医方作为被告的七种情形。

在医疗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上,《意见》指出,事故鉴定优先于过错鉴定。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和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过错、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准许。

此外《意见》还明确规定,在没有证据否定医学会作出的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赔偿数额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应超过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

来源:用药安全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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