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消息,卫生部日前印发了《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电子病历须记录医疗机构历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相关信息。
电子病历是医疗机构对门诊、住院患者(或保健对象)临床诊疗和指导干预的、数字化的医疗服务工作记录,是居民个人在医疗机构历次就诊过程中产生和被记录的完整、详细的临床信息资源。《标准》对电子病历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电子病历主要内容应包含7个方面
《标准》明确规定,电子病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病历概要、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记录、健康体检记录、转诊记录、法定医学证明及报告、医疗机构信息等七个业务域的活动记录。
《标准》强调,病例概要中须记录医疗费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电子病历信息内容来源
《标准》要求,电子病历的信息内容主要来源于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或保健对象)提供临床诊疗,以及指导干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医疗服务工作记录。其中,医疗服务活动中与电子病历基本内容相关的业务活动记录主要包括16类、62项。
来源:用药安全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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