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报道,卫生部日前发布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决定对全国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予以关闭。
《标准》对血液透析室的人员、设备、建筑面积等基本设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基础设施
《标准》规定,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且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此外,透析治疗区内还须设置护士工作站。
人员配置
《标准》规定,血液透析室须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配备至少1名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医疗知识的技师;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上述人员还应具有3个月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
设备器材配置
《标准》明确规定,三级医院应至少配备10台血液透析机,其他医疗机构至少配备5台血液透析机;须配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等急救设备。
卫生部要求,新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申请材料。对于已经设立的血液透析室,应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继续执业;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关于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信息详见卫生部网站:《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78/201003/46340.htm
来源:用药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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