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生部网站公布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接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将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为加强医务人员管理,提高医师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卫生部公布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考核对象及考核周期
《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考核内容
《办法》规定,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三方面内容: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考核方式
《办法》指出,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其中,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办法》强调,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后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其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卫生部网站:《卫生部医管司关于征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lfwjgs/s3582/201003/46130.htm
来源:用药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