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药讯频道 > 药讯 > 医药新闻 > 正文
云南出台新措:营利性民营医院可享受3年免税期
www.yongyao.net  2010-4-20 17:44:23  来源:用药安全网整理  责任编辑:xiangfeng2004747
分享到:

据云南《都市时报》报道,近日,云南省出台文件,规定,该省营利性民营医院可享受3年的免税期,此外,固定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以上的民营医院,将获得8%-10%的奖励。

日前,云南省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免税、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确定上,《意见》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自由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经营性质,营利性的到工商部门登记,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登记。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于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意见》提出,民营医疗机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内,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民营医院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6-10年减半返还。此外,对固定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以上的民营医院,政府一次性给予8%-10%的奖励。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