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哪些情况下儿童不适宜接种疫苗?
急性疾病:如果家长发现孩子正在发烧,特别是发热在37.6℃以上者,或同时伴有其它明显症状的儿童,应暂缓接种疫苗。孩子康复并经过一段时间调养后再接种疫苗。此外,如果孩子处于某种急性疾病的发病期或恢复期,或处于某种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均应推迟疫苗的接种,待孩子康复以后再接种疫苗。
过敏体质:个别儿童有过敏体质,容易被家长忽视,有过敏体质的儿童接种疫苗后偶可引起过敏反应,造成发生不良反应的后果。所谓过敏体质,是指儿童反复接触某种物质,容易发生机体过敏反应,出现相应症状,其中以过敏性皮疹最为常见。如果发现过去接种某种疫苗曾发生过敏反应,则应停止接种。
免疫功能不全:一般认为,儿童免疫功能不全,不仅预防接种后效果较健康人差,而且容易引起不良反应,特别是接种活疫苗时。比较严重的免疫功能不全包括免疫缺陷(例如无/低丙种球蛋白血症)、白血病、淋巴瘤、恶性肿瘤等等。如果儿童容易反复发生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后常常伴有发热、皮疹及淋巴结肿大等症状,应怀疑存在免疫功能不全的可能性,接种疫苗时需特别小心。
神经系统疾患:有神经系统疾患的人接种某些疫苗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已明确患有神经系统疾患的儿童,例如患有癫痫、脑病、癔症、脑炎后遗症、抽搐或惊厥等疾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谨慎接种疫苗。
6.接种疫苗有可能对健康构成危害,那么国家对此有何救助措施?
根据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其中,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补偿,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目前国内已有部分省份制定了明确的补偿办法或者规定。其基本原则是,根据受种者伤害情况和辖区内上一年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等因素,设定补偿限额。为做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善后处理工作,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还出台了相关政策,如2008年卫生部、教育部等8个部门就制定了针对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善后处理指导意见,要求帮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父母再生育、医疗救助以及残疾照顾等方面的政策。
专家认为,面对疫苗接种剂次增加必然导致异常反应增加的情况,各省级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此外,积极探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其他救济形式,如建立异常反应补偿基金等。基金来源由疫苗生产企业根据前一年的疫苗销售数量和疫苗异常反应发生概率,由政府有关部门征缴,征缴费用计入疫苗生产成本,社会或者个人也可自愿捐助。让那些不幸的家庭得到应得的补偿。
7.预防接种过程中的偶合症发生概率有多大?
以儿童偶合发病为例。我国卫生服务需求调查结果显示,0—4岁儿童两周患病率为17.4%,因此儿童接种疫苗后,即使接种是安全的,在未来两周内,每100名接种疫苗的儿童中仍会有约17名儿童由于患其他疾病,尽管所患疾病与疫苗接种无关,但由于时间上与接种有密切关联,非常容易被误解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再以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偶合死亡为例。我国新生儿(0—28天)死亡率为10.7‰,全国每年出生儿童约为1600万;据此推算,全国每年约有17万名新生儿死亡,即每天约有466名新生儿死亡。按照我国乙肝疫苗免疫程序规定,乙肝疫苗在儿童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以全国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及时(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率75%计算,则每天约350名新生儿死亡者接种了乙肝疫苗,即全国每天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可能出现偶合死亡350起。
8.不同品种疫苗的异常反应发生率是怎样的?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显示,卡介苗引起的淋巴结炎、骨髓炎、播散症发生率分别为100—1000/100万剂次、0.01—300/100万剂次、0.19—1.56/100万剂次;乙肝疫苗引起的过敏性休克为1—2/100万剂次;麻疹/麻风/麻腮风疫苗引起的热性惊厥、血小板减少、过敏反应(非休克性)、过敏性休克、脑病分别为330/100万剂次、30/100万剂次、10/100万剂次、1/100万剂次、<1/100万剂次;麻疹疫苗引起的过敏性紫癜为10/100万剂次,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引起的癫痫、过敏性休克、脑病分别为80—570/100万剂次、20/100万剂次、0—1/100万剂次。以此推算,一个年出生儿童约70万的省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后,一年仅接种一类疫苗就超过700万剂次,每年发生的严重异常反应不会少于10例。
来源: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