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食品安全法》首判商家十倍赔偿
在服用了从他人处购买的蜂胶胶囊后感到眼睛不适,后经确认系假冒产品,消费者郭女士与丈夫将出售者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损失。
昨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据了解,此案是去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北京市首例购假获10倍赔偿的诉讼案件。
郭女士和吴先生一直服用某品牌蜂胶胶囊。去年,他们从经销商赵先生处购买了15盒胶囊,支付货款1100元。郭女士服用后,感到眼睛不适。经天宝康经理确认,赵先生出售给二人的是假冒产品。经调查,赵先生出售的胶囊是从网上进货。
郭女士和丈夫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诉至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蜂胶胶囊符合“食品”的定义,且所售产品附有“假一罚十”的声明,应视为支付违约金的承诺。据此,一审判决赵先生返还原告方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去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消费者诉商家“假一罚十”不断增多,但胜诉不足一成,原因多为商家“付钱”让消费者撤诉,或消费者遭遇举证难。此案为首例判处商家10倍赔偿的案子。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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