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强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基本药物质量。
一是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全市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街道和乡镇在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要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强化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期进行工艺验证,加强对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控制,并定期进行质量回顾;定期报送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要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对农村、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必须根据药品包装及道路、天气状况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三是明确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机制。建立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之间、市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之间的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情况通报机制。建立基本药物质量监督检查、抽验和公告机制,开展基本药物质量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辖区内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进行一次抽验,加强对基本药物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抽验,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药物品种的抽验结果。建立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分析评价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病例,加强对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定向分析和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召回。
四是明确基本药物信息化监管模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逐步将基本药物品种纳入药品电子监管。及时统计全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名录及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名录,并将企业及产品名录在网上公布。
- 2010.01.27
- 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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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