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新增对中医类经常性经费补助范围,安排中医药毕业生的成长资助经费,并将院内中药制剂列入甲类药品目录。
该《意见》要求各级政府确保对中医药投入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到2012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经常性中医事业费占经常性卫生事业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自2010年起,新增对中医类经常性经费补助范围,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对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按每中医门诊人次8元、每中医住院床日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招本科及以上中医药专业毕业生的中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同级财政要安排成长资助经费,并连续资助3年。
该《意见》规定,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都应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将院内中药制剂尤其是外用药列入甲类药品目录,并逐步扩大目录里甲类中药饮片的品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针灸推拿等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补偿比例原则上高出西药、西医诊疗项目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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