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日前发布《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突出了对精神障碍者权益的保护原则,并对强制送治以及治疗过程中的约束措施作出了程序性限制。《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精神障碍者或疑似精神障碍者强制送治时,须先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后,方可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强制治疗。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的颁行,使武汉成为继上海、北京、宁波、杭州、无锡之后,国内第6个拥有地方精神卫生法规的城市。然而,在国家法律的层面,《精神卫生法》1985年即开始起草,迄今仍迟迟未能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精神卫生法》列入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去年6月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目前仍未能正式提请审议。近年来,精神障碍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以及一些地方利用强制治疗等规定约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导致公民“被精神病”之类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何依法收治真正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同时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已经成为《精神卫生法》起草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和难点。
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主要分为自愿住院、保护性强制住院与保安性强制性住院三种。研究证实,精神疾病有3到10天的急性期,在此期间如果治疗及时,患者一般可以恢复正常,回归社会,如果过了急性期,就容易发展成为难以根治的慢性病。《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过程,应当针对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的三种情况,结合精神疾病“急性期”的特点,从三个方面强化精神病患者的各项权利保障,同时注重约束公安机关、收治医院和有关部门的权力。
其一,精神病患者自愿住院治疗,一般是患者病情不严重,处于发病的“初级阶段”,其本人对此有一定的自觉,能主动表达住院治疗的真实要求,愿意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其二,精神病患者的保护性强制住院治疗,一般是患者病情比较严重,为抑制病情发展恶化,防止患者肇事肇祸,在患者家属或监护人的同意和协助下,将患者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进行保护性强制治疗。其三,当精神病患者发生触犯刑法的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将其强行送进公安机关管理的安康医院,进行保安性强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