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生部发布《卫生监督员手册——学校卫生分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医疗机构(校医院或保健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以对其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和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提出,卫监部门对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内容包括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学校传染病疫情暴发事件、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等,卫监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近日,在南京两所高校连续发生了“触电门”和“热死门”事件后,学校尤其是高校校医院人员的医疗能力备受质疑。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对学校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学校医务室和卫生所(室)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和护士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是否配备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等。对不足600名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卫生监督员还应对其应成立的保健室和保健教师进行监督。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监督员发现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须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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