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促进中医药行业更好发展
成立行业协会,鼓励师承教育,奖励重大突破
行业发展离不开好的政策。在政府规划上,如何坚持中西医并重,如何让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如何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如何保持中医特色发挥优势,中医院该怎样姓“中”,以及中医药师承教育、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的规范管理,医疗市场的监管等问题,《条例》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条款的实施,将为中医药行业带来更大的发展。”许四虎表示。
成立深圳市中医药行业协会是《条例》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一大亮点。此举借鉴国际惯例和香港中医药市场的管理经验,由政府购买服务,界定和规范行业协会、中医药学会等团体的职能,加强行业自律性监管,充分发挥中医药专业社会团体的作用。
《条例》规定,将原属于行政事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评审等职能,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剥离,赋予中医药行业协会。同时为进一步发挥其行业自律功能,规范和约束会员的行为,规定中医药行业协会应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性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会员,可以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惩戒,以此加强中医药行业协会对会员的自律性监管。
《条例》中有不少遵循中医药自身特点制订的规定。比如第四十三条规定,鼓励中医执业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传承工作。扶持名中医师、名中药师选择本市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员,传承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市、区政府应当对传承工作给予资助。
《条例》还规定,市、区政府应当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将其纳入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采取资金扶持、政府采购服务等措施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在核定科研课题时,中医药科研课题数不少于医疗卫生科研课题总数的十分之一,中医药科研课题评审的中医药专家不少于评审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条例》明确提出经中医药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名方、验方、中医适宜技术和手法以及器械,取得中医药专利或者在中医药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良好社会效益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并鼓励中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申请中医药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
《条例》将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作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并专设一章对中药管理人员、中药规范、中药炮制、中药实验室建设、中医药传统产业发展、中药产业化等方面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强化政府责任
市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增加中医药财政投入
许四虎介绍说,《条例》专门设置了“保障与促进”章节,强化政府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责任,规定了保障与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和扶持具体措施,尤其是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责任。“这样,纲举目张,政府层面更易于操作。”
《条例》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市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深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凡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意见;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可以设立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以及中医药科普工作;应当建立对市、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资助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资助补偿办法等等。
《条例》要求,市区政府要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的培养。相关部门应落实《条例》中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有关条款,加大对中医医院建设的投入,在政策上予以照顾,在资金上予以扶持,全面提升中医医疗机构整体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市中医院也可以尝试集团化发展的做法,探索在原关外设立分院的可能性,使深圳中医药事业实现一体化发展、集约式发展。
《条例》出台后,关键在于落实。许四虎表示,下一步要求卫生系统各有关单位通过组织宣讲、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大力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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