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药讯频道 > 药讯 > 医药新闻 > 正文
黑龙江新规:医疗保健网不得从事网上诊断治疗
www.yongyao.net  2010-7-8 11:30:12  来源:哈尔滨日报  责任编辑:tgf
分享到: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办法明确,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保健网不得以“中国”“中华”等冠名。《办法》规定,在我省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网站或者频道须有两名以上熟悉医疗保健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保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办法要求,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黑龙江卫生”、“黑龙江医疗”、“黑龙江省卫生”、“黑龙江省医疗”等冠名。

性研究保健网只向专业人员开放。《办法》要求,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淫秽内容。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违法网站最高罚款3万元。《办法》明确,网站发生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不科学或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等违法行为,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