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日前出台。
新规定指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监管覆盖采购用药全过程。
根据规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的;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等等。
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的监管对象涵盖参与药品采购工作的所有主体,监管方式推行网络实时监控,监管环节覆盖采购用药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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