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需做CT、磁共振等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需自付比例较高药物,医生均须事前告知;医院收到患者申请信息获取,要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昨日,《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医疗收费、诊疗过程等信息将不再打“闷包”,患者知情权将得到进一步保护。
据悉,以往患者对于各项药品、诊疗收费总是“蒙查查”,有时甚至到了交费处才知道自己带的钱不够。今后,这样的事情将会逐步减少。
《办法》规定,有几项医疗服务信息需事先告知患者,按规定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及时签署(详见下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出现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等情况,将由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信息公开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办法》出来后应该会在各个层面培训院内工作者,告知他们各项标准,他们应该会逐步做到习惯成自然。”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表示,随着各项法规对“知情告知”、“知情选择”方面的推进,各院的信息公开已逐步完善,“例如现在很多医院一出院就可以复印病历了,不用等到打起官司来才给复印”。
律师顾浩巍则表示,以前信息公开的规定散见于规章制定中,患者若遇到纠纷引用起来不平衡,这次通过统一的方式制定下来,患者使用起来将更加明确,有利于其维权。
需事先告知患者的医疗服务
1.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
2.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3.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相关新闻
- 2010.03.19
- 2010.05.21
- 2010.05.25
- 2010.05.26
精彩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常见药品专题
常见疾病专题
药品
疾病
药企
药店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