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8日公布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将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其场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稳定;人口密度低、开发前景小,与地表水和饮用水源保持一定距离,没有重要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其中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还应当尽可能远离城镇、乡村居民点;与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地的距离适中。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制度、选址批准与建造许可制度、处置许可制度,明确了处置单位日常处置活动管理、运行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方面的要求,并规定处置设施关闭后应当按要求进行安全监护。
公众可在2011年1月1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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