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入法,体现了我国民主和法治的进步,为规范公权力文明合法行使提供了一个倒逼机制。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主和法治的进步,为规范公权力文明合法行使提供了一个倒逼机制。精神赔偿入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将使人的尊严更加完整。
此前,当公民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常常遭遇于法无据的尴尬。即使赔了,也是以补助、补贴、照顾等形式给付,多少有些名不正言不顺。种种现实表明,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承载着沉甸甸的民意期待,人们呼唤法律给予公民合法权益更加全面的保护。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无疑是对民意的顺应。
从本质上说,精神损害赔偿入法,也符合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在发达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普遍的制度。在我国,自1995年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实,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更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民事基本法中。但这仅仅是对民事领域精神侵害的一种控制,对公权力造成的精神侵害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权力的规范和控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不但要依法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还要对行政相对人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依法进行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形成了有力的倒逼机制,促使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办案更加规范、公正、文明,以人为本,从而有效减少错案的发生。
总之,虽然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认定、赔偿标准的规定仍需细化,但精神赔偿入法,必将进一步落实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个人尊严和合法权益。
- 2010.12.02
- 2008.04.01
- 200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