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呵护特殊未成年人群体
新修订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强调了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寄宿制学校,为寄宿制学校的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学习、生活资助;农村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父母进城务工的留守未成年学生档案,对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情况、监护人情况、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留守未成年学生的情况。
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办法对留守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这几类弱势群体给予了重点关注。
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场所和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的救助和对孤儿的收留抚养。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则重点关注了农村留守儿童以及其他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从不同角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及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构筑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四维体系
自从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省、市、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团组织后,团浙江省委权益部干部储君捷接触了更多的未成年人。他曾经办过这样一个案件:一个未成年男孩的母亲去世后,母亲的亲戚要强行占有财产,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将这一案件移交给了法院,帮助男孩争取应有的权益。“很多人会把情况反映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然后我们协调相关部门帮他们解决。”储君捷说。
各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办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都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在家庭保护方面,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父母不得有“打孩子”等7类对未成年人不利的行为;没有尽到责任的父母,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则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更不得对其进行打骂、体罚和虐待,迫使其辍学务工、经商或者外出乞讨、强迫订婚、换亲或者早婚。
在学校保护方面,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或者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重大庆典、外事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而山西、江苏、广东、陕西、新疆的条例明确了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在社会保护方面,安徽、辽宁等地进一步加强了对违反条例的处罚力度。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可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很多地方修订后的条例或办法对未成年人自身的权利也更加注重。湖南、广东、西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事务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天津、陕西则明确受处分未成年学生有申辩的权利。山西就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方面作了专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得张榜公布学生成绩名次等条款的修改或设置,都吸纳了未成年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