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昨日发布《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不仅明确了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还对疫苗的销售价格进行了限制疫苗售价与进价差率最多不超过35%,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其成本及接种费用由政府承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疫苗接种单位不得向疫苗接种者收取任何费用……该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行。
“第一类疫苗”费用由政府承担
根据通知,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疫苗出厂价格,现行出厂价格按“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文件规定执行(价格见附表)。其他未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在国家没有制定出台新的疫苗出厂价格管理办法前,由疫苗生产企业根据疫苗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自主确定。
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其成本及接种费用由政府承担,各级疫苗接种单位不得向疫苗接种者收取任何费用。有其他经费来源的疫苗,不得向疫苗接种者收取经费来源单位规定的免收费用。
处在专利或行政保护期内的专利免疫药品,以及处在新药保护期内的一、二类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
进销差率最大不超过35%
对于疫苗接种者自愿接种的未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和未列入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非免费疫苗(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实行进销(零)差价率控制,计算公式为:疫苗销售价格=疫苗实际购进价格×(1+进销(零)差率)。
目前,我省疫苗经营主要经过省、市(州)、县(市、区)疾控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及基层接种点等环节销售。通知规定,省级疾控部门及疫苗经营单位进销差率不超过8%,市(州)级疾控部门及疫苗经营单位进销差率不超过12%,县(市、区)级疾控部门及疫苗经营单位进销差率不超过20%,乡镇卫生院和基层接种点合计进销差率不超过35%。
未经价格公示可拒付费用
此外,省物价局还要求疫苗价格必须明码标价。未经价格公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疫苗,不得在各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机构使用,违反规定使用的,疫苗接种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
物价部门要求,疫苗销售要防止出现价格暴利、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