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医药公司为加速药品审批时间,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原主任陈海峰行贿40万元。日前,西城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两家公司各处罚金10万元,两名负责人员分别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检察院指控,陈中作为云南通盛医药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为使该公司参与经营的多个药品品种在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通过审评,伙同浙江中海医药公司及其总经理顾立君于2004年9月给予陈海峰好处费共计4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两家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中、顾立君两人刑事责任。由于顾立君、陈中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开庭时,两家单位及两名负责人对指控的事实均未表示异议。陈中的辩护人表示,陈中属于从犯,对行贿行为无实际操控能力,一直处于被动、被对方索贿的地位。
检方提供证人陈海峰的证言显示,2004年,云南通盛医药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海医药公司,合作开发“甘草酸二胺”及“硫普罗宁注射液”两种药品。而这两个药品品种都是由陈海峰负责审评的。
陈海峰说,“2004年下半年,王某(北京一家医药公司女老总)打电话过来,要走了我父亲的银行账号,说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老总顾立君想加快几个药品品种的审批速度,要给40万元”。他于是将父亲的卡号告诉了王某,后果真收到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家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顾立君、陈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背景】
受贿人收钱批药获刑
陈海峰因在担任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组长和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药品品种审评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相关药品无生产厂家及研发单位信息的情况下,仍将不合格药品予以审批注册,而且还帮助医药公司加速审批所申报的药品,为此多次收受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顾立君等人给付的贿赂款130万元。
2010年12月,市一中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陈海峰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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