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5日发布的消息,为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6部门决定从今年4月起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检查去年以来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等。
根据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通知,这次大检查的对象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另外,6部门规定,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这次检查内容涉及10大方面,如: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其他检查内容包括: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另外,大检查还将关注以下4方面: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有无擅自立项收费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免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上述大检查由6部门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推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监察部等部门选择部分大型医疗机构进行直接检查,并在检查期间派出联合督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
6部门表示,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检查的威慑力,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的罚款;监察机关对检查发现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部门认为,“深入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是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有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诉求的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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