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卫生部3月24日在其网站公布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
据了解,2010年11月,卫生部印发了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对示范区建设指标进行了规定。此次出台示范区管理办法,则对示范区审批程序、管理及考评等细则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全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将分为国家和省两个等级,分别由卫生部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动态管理示范区。
据该办法,示范区创建采取自愿申报和逐级申报原则。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示范区创建、申报和考核评估工作,并将一定比例的省级示范区推荐参评申报国家级示范区。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区由卫生部组织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者予以公布。每3年卫生部对已命名的示范区进行一次考核,其间还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考核评估。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将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示范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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