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下午从江苏省卫生厅获悉,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我国第一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准通过,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苏省卫生厅厅长郭兴华介绍说,该《条例》共分八章五十三条,明确了新农合的原则、主管部门,规定了参合者的范围、权利和义务,建立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强化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并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新农合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农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农合的相关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新农合补充规则;还应根据基本医疗需求,制定、调整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基金筹集与使用有章可循。根据《条例》,统筹地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并应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筹资标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对重大疾病、特殊病种还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有关专家指出,为新农合筹资标准的制定建立一个“参照系”,是《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最大亮点,使农民的保障与收入挂起钩来,农民收入增长,新农合基金总量随之增长,保障水平也会随之提高。
《条例》规定,新农合基金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当年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累计结余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0%。一旦基金结余超过当年总额10%、累计结余超过当年总额的20%怎么办?《条例》明确规定,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对已获得大额医药费用补偿的参加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再次补偿,再次补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相关专家表示,这些比例的明确,是本次立法的一大突破,既保证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又保证了基金的用好,切实让农民受惠。
违规行为查处有法可依。《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查处。凡伪造证明材料、使用他人新农合证件就医等手段骗取补偿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补偿费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定点医疗机构明知就医人使用他人新农合证件,仍为其提供医疗服务,致使补偿费用被骗取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院给予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医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他人骗取补偿费用的,将受到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定点医院不能按协议要求提供医疗服务,或存在不合理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解除定点服务协议;对于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等行为,《条例》规定,由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追回,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合者代表依法享有新农合管理和监督权。《条例》明确,新农合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医疗管理委员会,应有参合者代表组成;而新农合监督委员会中,参加人代表人数不低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且有权对新农合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条例》为参加人大开方便之门。 为确保医疗保障的“不重不漏”,《条例》就两类“特殊情况”作出规定。一类是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农合。另一类是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等特殊人群,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编后语】
新农合制度是惠及广大农民健康权益的民生工程,新农合覆盖人口已超过8.34亿人,参合率持续稳定在90%以上。如何确保新农合这一民生大事好事办好,法制保障是必由之路。
江苏出台的我国第一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可是说开了个好头。正如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志军所言,这个《条例》是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总结了江苏新农合发展的实践经验,构建了完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在全国是率先之举,为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当前,新医改正如火如荼向广度和深度推进,相信《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颁布,必将为各地扎实做好新农合工作,起到积极地借鉴和促进作用,确保广大农民享有新农合这一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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