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卫生厅出台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领域可能发生的18种违规行为,一旦形成不良记录,将受到严厉查处。
在这18种不良记录中,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包括10种: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挂网)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对中标(挂网)入围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中标(挂网)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等。
有关医疗机构的包括8种:不参加、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提供虚假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不按照规定同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擅自采购非中标(挂网)药品替代中标(挂网)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的;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集中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的;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等。
根据规定,安徽省将实行在医药购销不良记录查询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消其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中标、入围或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接受其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对列入不良记录的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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