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
我省将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在农村、城乡接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欠发达地区开办医疗机构,在大中城市兴办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提供预防保健服务的卫生保健机构。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还能享受不少优惠。比如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上,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等。
《意见》还鼓励公立医院医生“走穴”: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此外,《意见》还明确,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新农合)定点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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