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四川省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公安局联手查获一起销售假药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此后6人均被判刑。经调查了解,这些犯罪分子先从不法商贩手中购得假药,然后借同伙所开药店以合法购货为名,骗取四川省某医药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手续并加以复印,加盖私刻的印章之后进行流动作案,大肆销售假药。
由于害怕违法行为败露,他们在销售假药时从不提供个人信息,包括销售药品的授权书和销售人员身份证件等,因此,行踪隐蔽,违法身份也不易暴露,导致其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屡屡得逞。
为堵住这一漏洞,笔者认为,药监部门有必要对药品供货企业实施审查备案制。
相关规定
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此外,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还应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还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第10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
“惯例”有风险
实际上,药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一般很难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到位。
由于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供应网点很多,一般只是将本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供应网点,有的甚至只是给对方看一下。而药品零售企业等采购方由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负责人对审查供货方资质手续等环节不太熟悉,即使知道如何审查和留存供货方资质手续,也可能因为供货企业的种种借口而得不到对方更加翔实的资料。因此,采购药品时的惯例是,只看供货方是否有生产或批发的《许可证》资质。一旦供货方伪造上述资质手续,这种惯例很容易导致采购方上当受骗。
因此,药监部门很有必要对药品供货企业实施备案制,要求凡在本辖区销售药品或药用辅料的供货单位,均应向药监局提供相关资质手续。此举一方面可以帮助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审查供货方资料手续,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药品做到追根溯源。
如何备案
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加盖企业鲜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2.加盖企业鲜章的GMP或GSP认证证书复印件;3.GMP认证产品目录或GSP认证范围;4.企业公章及销售专用章式样;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姓名及电话;6.法人授权委托书;7.销售人员姓名、近期彩色照片、电话、身份证、毕业证书、上岗证、员工培训记录复印件;8.质量保证协议。
如果供货企业提供的资料齐全、条件符合,药监局予以留存后,可印发一张加盖药监局公章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备案表》,内容包括供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GMP或GSP认证证书认证日期及编号等。供货企业销售人员将此备案表原件复印后,加盖药监局公章,向每个供应网点送一张复印表即表示已通过审查。
笔者相信,切实推行药品供货企业备案制以后,药品销售者及其销售行为将置于药监部门的掌控之中,药品市场秩序也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 2011.01.11
- 2011.03.09
- 2011.03.15
- 20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