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康芝药业全资子公司海南康芝药品营销有限公司与海南国瑞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国瑞堂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产品总代理合同》,约定:康芝营销为国瑞堂的全国总代理商。据此,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稳定,保护康芝的品牌形象,利用康芝药业的管理模式,发挥康芝药业的管理优势,降低产品的运营成本。2011年1月8日,康芝药业与国瑞堂中药制药签署《合作补充协议》,同意:由康芝药业委派若干名代表进驻国瑞堂各职能部门(如生产、采购、仓库、财务及行政人事)进行工作协调,受托管理国瑞堂,以确保生产正常运转,满足市场供货要求和产品质量,委托经营协议委托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
根据《合作补充协议》,公司与国瑞堂的受托管理关系已于2011年6月30日结束,自2011年7月1日起,公司与国瑞堂已不存在受托管理关系,相关的交接工作正在办理中,公司子公司康芝营销与国瑞堂签订的《产品总代理合同》继续生效。
国瑞堂是以其产品的生产成本加10%作为产品售价委托康芝营销为总代理销售其产品,经过近半年来公司与国瑞堂的受托管理合作,国瑞堂能有效地控制其产品的生产成本,并能使其产品出厂价处于合理水平,降低了康芝营销代理其产品的定价风险。公司与国瑞堂受托管理关系的结束,有可能会使其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从而影响康芝营销代理其产品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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