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并影响到了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据了解,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予以支持帮助。结合中央财政补助情况,省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市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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