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月28日发布《2011年~2015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划》提出,2015年年底前实现药品全品种全过程电子监管,保障药品在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安全。国家局从2006年开始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至2012年2月底,已分三期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基本药物全品种纳入电子监管。
此次工作规划总体目标:2015年年底前实现药品全品种全过程电子监管,保障药品在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安全,最有力地打击假劣药品行为、最快捷地实现问题药品的追溯和召回、最大化地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具体目标包括:
(一)在当前已实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其他药品制剂,实现药品电子监管的全品种覆盖;适时启动高风险医疗器械电子监管试点工作,并探索原料药实施电子监管。
(二)在当前已实现的药品生产、批发环节电子监管基础上,推广到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从而实现覆盖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按照卫生部的总体部署,开展医疗机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三)拓展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深度应用,充分利用药品电子监管数据,为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服务,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药品信息检索、监管码查询、真伪鉴别等服务,探索电子监管系统与医保卡系统互联互通的可行性。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2年完成国家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建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一期工程的批复,进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的建设,利用信息技术,辅助解决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1.2012年上半年完成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建设相关软硬件系统的招标工作;
2.2012年年底前完成信息资源数据中心和异地及同城备份中心的建设;
3.2012年年底前完成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的建设,完善药品电子监管的基础设施,进一步建设和完善药品电子监管应用系统的功能。
(二)2012-2015年实现药品制剂(含进口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
1.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
2.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地方增补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实施工作,并启动药品制剂全品种电子监管;
3.2015年年底前完成药品制剂全品种电子监管。
(三)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过程电子监管
在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已实现电子监管的基础上,向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等末端流通使用环节延伸。
1.批发企业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安排
2012年年底前,所有批发企业按规定开展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工作,对所有赋码药品进行核注核销,做到“见码必扫”。
2.零售药店电子监管工作安排
(1)2012年上半年完成西部12省部分零售药店(共47595家)药品电子监管软硬件设备的统一招标和配备工作;
(2)2012年年底前完成西部12省部分零售药店的电子监管实施工作;
(3)2013年年底前在总结零售药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零售药店试点范围;
(4)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国所有零售药店电子监管的实施工作。
3.医疗机构电子监管工作安排
按照卫生部的总体部署,开展医疗机构电子监管工作。
(四)适时启动高风险医疗器械电子监管试点工作,并探索原料药实施电子监管。
针对当前药品终端使用单位尚未开展电子监管工作,阻碍了药品可追溯性彻底实现的问题,《规划》指出,在当前已实现的药品生产、批发环节电子监管的基础上,推广到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等末端流通使用环节,从而实现覆盖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可追溯。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国所有零售药店电子监管的实施工作;按照卫生部的总体部署,开展医疗机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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