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深入开展,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选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
《通知》规定,由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逐级提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候选单位,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按照遴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确定本省(区、市)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候选单位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将组成工作小组对候选单位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单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认定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
《通知》明确,原则上各地按照本地区县级行政区划数量2%的比例确定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候选单位数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可增加1个候选单位名额。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按照申报、审查、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遴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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