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下午,上海闵行、奉贤、徐汇、杨浦等法院对8起涉视频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18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东方网记者了解到,在这集中宣判的8起案件中,有4起通过网络实施,网络已经成为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有志于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以位于本市长宁区仙霞西路的实体店为经营场所,通过淘宝网站上开设的“冬天的沙西米”、“健康连锁”、“selemon”店铺,对外销售假冒“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倍力健、钙镁片等商品,销售金额累计606万余元。
201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有志经营的实体店内查获假冒“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等商品1183件,价值9万余元。经过审理,今天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有志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今天下午集中宣判的8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中,共有18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1000元至80万元罚金不等刑罚,陈有志案只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起。纵观8起案件,均涉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多数侵犯了“贵州茅台”、“五粮液”、“纽崔莱”、“万艾可”等多种国内外知名品牌商标。
更值得一提的是,8起案件中有4起通过网络实施,有的利用网络尤其是知名网站如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销售知名的直销品牌、知名的处方药、知名的注册商标标识甚至制假材料;有的利用网络招揽客户,销售假冒药品,网络已经成为该类案件实施的重要手段。
“借助网络尤其是知名网站作为交易平台销售假冒食品药品,或者利用网络招揽客户,反映出加强网上交易监管的紧迫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寿兴表示,法院特别建议知名网站要加强自我监管,网络监管部门、网络运营商要加强对网上店铺经营销售情况的常态化监管,防止网络尤其是知名网站成为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交易平台。
而网络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方是否会成为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共犯”?对于这个问题,高院刑二庭庭长徐立明表示,“明知”这一前提非常关键。“如果网络运营商明知进入其平台的店铺销售的是假冒商品,则构成共犯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要证明他们明知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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