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团伙通过电台发布广告推销药品,分工合作,责任明确,96万余元的药品被查获。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0年3月起,被告人吕某伙同孟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电台发布广告,推销从他处购进的脑络通胶囊、七鞭回春乐胶囊等药品,雇佣张某、孙某、周某等在其租赁的北京通州区某小区,将上述药品销售、配送给来电订购者。其中分工明确,张某、孙某负责收货、对业务员进行管理,周某负责协助张某、孙某接听客户电话、签发收据以及清点药品等。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周某被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查获,当场起获脑络通胶囊、麝香心脑通胶囊等8种药品共计963705.6元。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张某、孙某、周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张某、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组织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罚金36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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