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公布,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指出,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
按照指导意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参保人员个人不再需要额外缴费。
大病的发生对于家庭而言,意味着巨额的经济支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灾难性的医疗支出是指强制性支出大于或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费之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
孙志刚表示,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我们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
按照指导意见对保障水平的规定,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保险支付比例越高。
值得注意的是,大病保险的基金主要来自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两项基金的筹资水平仍然较低。基本医保之所以一直强调保基本,也与基金筹资水平仍然较低密切相关。而大病保险则是建立在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基础之上,对此有医改专家认为,其实际报销比例能否达到50%值得关注。
与基本医保不同的是,大病保险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之所以采取这种形式,则主要是源于近几年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河南洛阳等地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保方面的探索。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包括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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