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办公厅4日就《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不应以药物名称和/或药物图形(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此外,所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应有充足的科学证据,不得声称或暗示产品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
意见稿明确,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及其含量。同时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示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营养物质,则还需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意见稿提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如有必要或相应国家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千焦(100kJ)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
意见稿规定,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此外,若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氨基酸提供,“蛋白质”项则可以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来标示。
意见稿规定,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必要时还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此外,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
意见稿进一步要求,所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应有充足的科学证据,或者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的依据。不得声称或暗示产品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
另外,不应对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进行功能声称。
相关新闻
- 2011.04.22
- 2012.04.25
- 2011.04.28
- 2011.05.14
精彩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常见药品专题
常见疾病专题
药品
疾病
药企
药店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