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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总厂污水厂向居民区推进200米 称不算变化
www.yongyao.net  2013-10-17 10:13:22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candy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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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17年前的环评报告书,揭露了这样一个惊人的事实: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违背环评报告要求,将污水处理厂向居民区推进了约200米。本报记者近日赴实地调查。

拿到一份环评报告有多难

本报在2011年6月曾报道,哈药总厂污水处理厂的废气污染问题十余年未根治,臭气浓度连续多年超标20倍,周边民居不堪其苦。2007年,居民刘珉等人为此将哈药总厂告上法庭。

直至2010年11月,这起污染伤害案才第一次开庭。庭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西法庭的主审法官通知刘珉,哈药总厂申请对原告做病情和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刘珉同意了。但司法鉴定此后却不了了之。这也成了该案5年来的唯一一次开庭。

2011年,本报报道后,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哈药总厂连下4封《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05万元。但案件并无实质进展。

2013年10月16日,哈西法庭庭长曹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因为环保部门至今没有给出是否环境污染的结论,“所以还没有一审判决,不方便接受采访”,案件处于“暂时中止”状态。

事实上,从2011年5月24日开始,刘珉就多次向黑龙江省环保厅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哈药总厂2.5万吨/日抗生素生产废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黑龙江省环保厅的批复及验收报告。

环保部下属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也介入了哈药总厂污染案的信息公开申请。2011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督察诉讼部律师刘闺臣前往黑龙 江省环保厅,申请公开相关环评报告。她在警卫室等了20多分钟,结果却是:“环评处的人都出去开会了。”“在法定期限内,黑龙江省环保厅对每次信息公开申 请都没有任何答复。”刘闺臣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针对黑龙江省环保厅的信息不公开行为,2011年8月16日,刘珉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未予立案。

据刘珉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戴仁辉律师介绍:“2011年12月,环保部信访办出面协调信息公开一事,黑龙江省环保厅依然拒不公开环评报告。”

2012年4月,近乎绝望的刘珉向环保部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2012年5月16日,刘珉终于收到了环保部寄来的《哈尔滨制药厂2.5万吨/日抗生素污水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书编号为“国环评证甲字第0603号”,撰写单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时间为1996年10月。

污水处理厂向居民区推进200米

拿到报告书的刘珉等人,随后接连发现了报告内外的几个秘密。

在报告书第9页写道:“本项目拟建于哈尔滨制药厂厂内的空地,该空地可满足本项目用地需要,不需另征土地。拟建于厂区西南角,北40米临厂变电 所,750米临学府公园;南500米临动物实验楼,1000米临龙江橡胶厂;西60米临厂外空地;东1250米临哈医大二院。”

在环评报告第10页的规划图上,一条被当地人称为西何家沟的小河应该在污水处理厂的墙外。

但实际上,记者实地探访,沿着西何家沟河由南向北走,就发现前方河段被一扇铁栅栏隔断,两侧建起了红砖围墙,行人无法再前进。墙内,就是哈药总厂的污水处理厂。

对比规划图和网络卫星地图,刘珉等也发现,污水处理厂整整向西推进了约200米。这条小河的部分河段被圈进了厂区内。

2012年6月12日,刘珉向黑龙江省环保厅发出申请书,请求“对哈药总厂污水处理厂的违规建设行为予以查处”。黑龙江省环保厅当年10月26日答复称:“鉴于该项目不存在违法的事实,因而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厂址西移200米算不算重大变化

答复书解释了建设地址变更的来龙去脉。“哈尔滨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在初步设计中指出,因场地面积有限,不具备单独建设生产管理设施的条件, 经专家论证对将来的操作处理存在很大的困难,对处理效果也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原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将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调整到哈尔滨制药总 厂厂区内的西南角(原砖厂厂址,何家沟西南侧)。”

答复书中还写明,2001年,哈药总厂委托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了该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同年11月,原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验收,对调整后的厂址予以了确认。

据此,黑龙江省环保厅认为:“实际建设地与环评报告书中的建设地均为哈尔滨制药总厂厂区,仅一河沟之隔,项目的污水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均未发生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化。”

对此,刘珉并不认同。他向环保部发出申请书,请求“责令黑龙江省环保厅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环保部《环法[2012]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表述,黑龙江省环保厅称,“正努力推进案件调查工作”。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则称:“污水处理厂项目是经过批准的合法工程,并不违法。刘珉无权要求黑龙江省环保厅对本公司进行处罚。”

2012年12月7日,环保部作出决定书,责令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哈药总厂污水处理厂“涉嫌存在的违规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今年3月26日,黑龙江省环保厅再次给出了认为哈药“无过错”的结论。在给环保部的报告中,黑龙江省环保厅承认了厂址“中心点向西平移了200米左右”,但却认为“是否涉嫌违规建设行为的焦点和核心,集中体现在‘地点变化是否属于重大变化’。”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地点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哪些变动属于“重大变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今年3月15日,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法律事务方面专家各一名,组成了“认定委员会”,结论是“不属于重大变化”。因此,最终结论依然是“不存在违法事实,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但刘珉坚持认为:“建设地点(变更)是重大变更,直接导致我们与污水处理厂一墙之隔,十几年来持续遭受污染。”他据此向环保部提出行政复议。环保部2013年9月5日答复认为,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恶臭污染”的问题,不属于本行政复议审理范围,“申请人可自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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