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14日在京召开,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会上指出,目前《中医药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进入最后立法程序。
据了解,中医药立法启动以来,围绕立法名称,有一部分意见主张使用“传统医药法”或“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法”作为法律名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认为不宜采用这两个名称。主要理由是采用“传统医药法”等其他名称,容易将我国的传统医药混淆于其他国家的传统医药,从而降低中医药的国际认可度,也不利于我国掌握在传统医药国际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使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法”也有失严谨,割裂了我国传统医药发展的有机整体。此外,其他立法名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衔接上也存在问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今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希望能尽早获得通过,从而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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