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2月08日
在今年春节前夕开展的药品监督检查中,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靖西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药店柜台上摆放的标示北京长城制药厂生产的六味地黄口服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10019,规格:10ml×10支/盒、10ml×5支/盒,批号:05110101)的外包装上标示的“功能主治”写成“功主治能”。这一情况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当即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该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店提供的加盖有北京长城制药厂印章、标示为“北京长城制药厂产品检验报告书”中文字的字体不一致、字迹深浅程度不一致,怀疑属于假冒的报告书。经致函北京长城制药厂鉴定,厂家复函证实:“检验报告书”与该制药厂该批药品报告书的内容不一致,为假冒的报告书;该制药厂生产的六味地黄口服液的外包装上为“功能主治”而非“功主治能”,是一起非常恶劣的制造销售假药行为。
目前,靖西县分局正对此案作进一步调查。
来源:广西食品药品安全网
作者:黄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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