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盒上的药品通用名称必须使用黑色或者白色,并且要与背景色形成强烈对比。这是记者昨天从国家食药监管局了解到的信息,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的使用,规避可能存在的视觉误差。
国家食药监管局日前发出通知,对2006年3月出台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目前,仅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使用药品的商品名称,一种为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分且在保护期、过渡期或者监测期内的药品;另外则是在我国具有化合物专利,且该专利在有效期内的药品。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使用除黑、白外的其他颜色,浅黑、灰黑、亮白、乳白等黑、白色号均可,但要与其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药品标签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制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不得印制“××省专销”、“原装正品”、“进口原料”、“驰名商标”、“专利药品”、“××监制”、“××总经销”、“××总代理”等字样。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得仅注明“详见说明书”。注明的“主要内容”应当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用语一致,不得修改和扩大范围。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主要针对当前社会反应强烈的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目前,上海已经有1000多个批次的紧急常用药通过了审批。 (2007-1-31)
来源:文汇报/作者:施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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