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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生产或将会“退热”
www.yongyao.net  2007-3-29 11:51:52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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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含β-内酰胺酶抑制剂抗生素复方制剂的生产企业,在选择原料药供应商时,必须根据其配伍对象考察相关原料药的生产条件,避免青霉素类产品与头孢菌素类产品交叉污染。日前,经过组织专家论证和长达一年的广泛征求意见,《关于加强β-内酰胺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出台。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意味着SFDA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及其复方制剂市场新一轮的监控力度将逐步加大。

  

重点监控生产环节交叉污染

  

目前,我国药品GMP仅规定了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但对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各个具体生产环节的管理要求没有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因此,各地对上述类别药品生产管理要求不一,致使临床用药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为此,《通知》对碳青霉烯类、单环β-内酰胺类、头霉素类和氧头孢烯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均逐一做了生产管理方面的全国统一规定,重点监控临床生产环节交叉污染。

  

依据新的《通知》,今后,碳青霉烯类药品的生产管理将细分为两类,凡采用全合成工艺生产碳青霉烯类原料药和采用此原料生产制剂的,可按照普通化学类药品管理。但是,凡采用半合成工艺生产碳青霉烯类原料药和采用此原料生产制剂的,均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氨曲南与三代头孢抗菌谱类似,不诱导细菌产生β-内酰胺酶,同时对细菌产生的大多数β-内酰胺酶高度稳定。故《通知》规定,氨曲南作为全合成的单环β-内酰胺类药品,其生产可按照普通药品管理,但应与其它β-内酰胺类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另外,头霉素类和氧头孢烯类两类产品临床注意事项等均与头孢菌素类产品相似,其生产应按头孢菌素类药品管理。

  

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生产或将退热

  

近年来,单环β-内酰胺类、碳青霉烯类、头霉素、氧头孢烯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等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逐渐增多。另外,国内自主开发的由β-内酰胺酶抑制剂与头孢类或青霉素类抗生素组成的复方制剂的申报量也日益增加,且涉及多种组方、多种配比。

  

一些此类复方制剂抗生素在临床上出现了严重耐药,且耐药主要是由于细菌产生β-内酰胺酶而引起。为此SFDA在去年2月份出台了《β-内酰胺酶抑制剂抗生素复方制剂技术评价原则》。这次《通知》对β-内酰胺酶抑制剂的新的细化规定,也旨在避免青霉素类产品与头孢菌素类产品交叉污染,从而保证复方制剂的安全性。

  

“SFDA出台新的规定,主要针对抗生素的不规范生产,有利于产品质量的保证,净化市场。国家在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市场的管理会越来越严格。山东鲁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朱军如是认为。他表示,单环β-内酰胺类抗生素占临床使用量的50%,产量大,影响大。《通知》的出台将抑制这一领域的过热现象,使得国内单环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生产速度有所降低。

  

记者同时联系了另外几家抗生素原料药生产企业,这些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都表示,还没有了解到该《通知》已正式出来,但表示,这是原则性问题,企业将积极遵守,依据要求进行达标。合肥医工所制剂主任崔红晓认为,《通知》的出台是国家局实际监管的需要,相关条款较GMP标准,已经有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但国家局还应就企业考察复方制剂配伍对象相关原料药生产条件的具体要求,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等出台进一步的细则。

  

目前,SFDA已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区域的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国家局。   2007-3-29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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