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除了规定“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外,还规定“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
这是否意味着厂家利用药店场地做促销的行为从此划上了句号?
实施细则有待明确
这次规范药店经营行为文件的出台已有先兆,7月6日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传出消息,药监部门下半年将对药店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
8月22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李亚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还没有正式收到《通知》。虽然已在SFDA的网站上看过《通知》的内容,但对于如何具体实施要等收到《通知》后再行研究。
对于药店把柜台出租或转让给厂家使用的行为不难定性,但有的形式是否属于“出租柜台行为”还存在争议。记者在实地采访中发现了这样的情形:某药店的中药柜台有一部分专门销售某厂家的产品,该柜台的销售员由厂家聘请,购、销、存都由药店负责。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出租柜台”行为?记者向某市药监局流通科的一位工作人员提出此问题,他的回答是:在检查药店是否有出租柜台行为的时候,确实碰到了一些定义的临界点,需要进一步明晰。他举例说:“同仁堂在全国的许多药店都设立了专柜,这算不算出租柜台行为呢?”
《通知》“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是否意味着纳入药店管理体系、与品牌厂家的合作也在禁止之列?这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现在对此还不好说,如何执行要等上级的通知。
药妆专柜是否也属于“出租柜台”行为?这是许多药店经营者关心的问题。由于《通知》中只提供到“药品供应商”,一些药店老总对此感到茫然。据记者了解,药妆专柜通常都是由厂家设立和派驻人员,由药店统一管理和收银。有的老总认为,出租柜台应该是指药店只收取药厂租金而不参与管理的行为,因为这样的行为无法保证药品的质量,药妆应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