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广州市中山三院连续发生15起因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患者肾功能衰竭的重大事件,当时导致13名患者死亡,2人病情加重。此案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特别重视,其调查处理要算严肃,但是对受害者、对公众,此案至今也还没有一个妥善完整的交代。
案发后全国各地紧急召回致命假药,齐二药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罚没款合计1920万元。今年4月,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齐二药5名责任人提起公诉,结果尚且未知。今年5月,10名假药案受害人及家属状告使用该药的中山三院,并提出近2000万元的巨额索赔;之后法院依法追加金蘅源、广东医保和齐二药三家被告参加民事赔偿。追加被告之后,中山三院有减责免责的希望,也让事故的责任与赔偿更为统一。更为重要的是,假药杀人案的责任链条又一次被揭起,事情的复杂性有可能在巨额赔偿的压力下逐步呈现。但是,在8月9日的庭审中,法院将案件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转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就是说,假药杀人事件可能被当成医患纠纷处理,而事故的责任群可能再次被简化。
以百姓常识来判断,制造假药的药厂当然是罪魁祸首,但是倒卖假药的中间商和使用假药的医院,似乎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但是,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保证药品内在质量的义务在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药监部门,而不在医疗机构;更何况,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在广东省药品招投标中独家中标,中山三院没有其他可替代的选择——这其实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细节,如果中山三院可以借此摆脱其购药失误之责,那么负责集中招标的部门就有嫌疑——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当初为何能够独家中标?同样让人难以释然的细节是,广东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讨论意见书的结果显示:原告的死亡与假药的使用没有关系。这结论让人浮想联翩,明显需要一个解释。
但是,循此线索我们或许可以找到医疗系统药物采购模式中的利益链条,假药如何从5元翻至46.1元卖出?但是我们很难以此链条来追究假药害人的责任。因为,依据目前的规定,保证药品内在质量的义务在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药监部门,而不在医疗机构。因此,不论是集中招标还是分散采购,医疗机构只要验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合法资质即可。前天,卫生部发言人明确表示,假药事故是齐二药对患者造成的伤害,要求中山三院为患者作出经济赔偿是不公正的。同时卫生部强烈要求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或者由于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患者伤害,应该明确主体责任人,避免医疗机构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避免医疗机构承担,自然应该由药物生产与监督部门承担。
其实,齐二药案发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就已经表示,此案暴露了药品原料采购销售环节市场秩序混乱,药品生产企业严重违反GMP规定违规操作,同时也反映了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和漏洞。在最近的庭审上,齐二药的5位责任人更是大爆料,以相当坦然以至无耻的方式承认:“公司有惯例,检验不合格的也按合格的出报告”;负责验药的化验室主任自称“从未学过化学”;“国家权威GMP认证是花钱买的”……药品生产秩序和监管秩序中的问题,这是最生动的注解,仔细想去令人恐惧。违法违规现象在每一个环节理直气壮,俨然成为真正的法律法规——这要追究谁的责任?
受害者及其家属最初以中山三院为原告索赔,因为直接伤害来自医院使用假药。但是如果要将索赔责任和肇事责任统一起来,就必须理清假药从生产到流通每一个环节的责任。依照目前的法规,药品质量的责任方,也无非就是药厂以及药物监管部门,其他环节都可以声称自己的行为完全合法,不负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环节的具体操作全都经得起考察,有一些利益链条已经暴露出来,其中的不合理因素也很明显——医疗机构或许不必为药品真假负责,但是它明显是药品价格的利益相关方。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确假药事故的责任主体,不意味着将一个制度性的悲剧归结到一个已经被关闭的药厂,更不能只追究三五个个别人的法律责任。
齐二药案已经过去一年多,事情竟然没有不了了之,至今受害者仍有力量要求索赔,将一个一个大机构告上法庭,毫厘不让地追究责任,这几乎要算一个惊喜。与之匹配,社会也应该展现出同样穷追猛打的力量,将齐二药案中可能牵连到的黑幕一一揭开,将那些需要正视的问题一一陈列以期解决。真假混淆的规则和日渐含糊的正义,需要那么一点绝不含糊的精神。
来源:南方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