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方式
一次性缴纳全年费用
城镇居民申请低保,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在校学生由学校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其他城镇居民必须以家庭从业人员整体(不含在校学生)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低保、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须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参保城镇居民在参保时一次性缴纳一个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在每年八九月份办理;其他人员在每年十一、十二月份办理。因特困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参保时仍应该按照一个年度的缴费标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费用。
医保待遇
医院级别不同报销标准不同
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城镇职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四类不同规定的比例报销:
1.当地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住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低保人员在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发生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享受相关优惠减免后,再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报销。
2.当地二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
3.当地三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
4.转当地以外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
连续缴费五年内的,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0元,连续缴费超过五年的,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0000元。中断缴费续保的,其缴费年限按新投保重新计算。对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要探索大额医疗统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