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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殊药品、精神药品等的定义及其品种
www.yongyao.net  2007-10-8 15:46:30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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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8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将开展药品整治专项行动督导检查以及全国特殊药品监控网络建设有关情况。

1、 什么是特殊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因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简称为“麻、精、毒、放”。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兴奋剂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

上述六大类药品均具有两重性,合理使用是医疗必需品,解除患者病,使用不当或滥用会影响到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对这六大类药品的流向和用途等实施特殊管理。

2、 什么是麻醉药品,什么是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即成瘾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或者物质,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大麻类等。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或者物质,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3、 我国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制定、调整和公布。

目前我国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有121种,精神药品有130种。国际药物管制公约列入管理的麻醉药品118种,精神药品有116种,以上品种在我国均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我国医疗用麻醉药品共21种,医疗用精神药品共3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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