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制药厂商可以将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的生产技术转让给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将是对国内低水平仿创行为的打压,而新药技术可以多家转让,将有力提高国内研发主体的积极性。”中国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主任芮国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看待当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这一新规与原先的规定有着天壤之别,对于改善国内研发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关于技术转让费用的问题,业内专家表示关键在于如何支付,如采用销售提成的方式,可减少一次付款的压力并降低转让风险。此外,一些程序的可操作性方面需要进一步商榷。
盘活两个市场
由于目前国内药品研发模式仍以研究单位为主,确保研发成果自由流动不论对于研发主体还是技术受让方,都具有切实的意义。而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没有像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那样直接对药品技术转让和生产注册做出规定,因而业内对药品技术转让相应法规的出台一直颇为期待。
依据《规定》,药品技术转让将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生产技术转让;新药技术转让给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由受让方分别提出申请。
据记者了解,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监测期”内的新药禁止转让,不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另外,第七十九条规定:新药技术转让时,应当一次性转让给一个药品生产企业;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企业不得将该技术再次转让。
据介绍,当时新药在“监测期”内,研究单位必须与企业捆绑进行申报,但部分企业申报通过后自己不再生产但又不能转让,新药技术被闲置的情况时有发生。
“原先的规定不符合市场规律,阻碍了药品技术资源的合理流动,新《规定》表明新药技术可以向多家转让,这符合中国国情。新药技术转让主要针对"监测期"内的新药,对于"监测期"期满后的新药或者是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其技术转让以生产技术转让的形式开展。”芮国忠认为。
他同时指出,技术不值钱,就没有人会去做创新。技术市场和产业创新市场是相辅相成的,新规定有利于提高药品技术转让价格,进而盘活技术市场和产业创新市场。
“低仿”将被遏制
事实上,新规除了可预期的对药品研发的推动外,还将有力遏制低水平仿创行为。
《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按照仿制药注册程序申报,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以及依据原地方药品标准申报,首次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不适用于生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程序申报。
对此,业内认为上述两类药品技术含量不高,国家遏制低水平重复的意向明显。而进口药物在国内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后,可由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国际先进技术药品引入中国的步伐加快,将压缩低水平仿创药品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