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上,同和医院的代理律师则表示,这些文件是原院长杨光制定的,其中奖金和目标考核仅实行了3个月,早就作废了。但根据法院上月初对现任院长的笔录,他无法提供终止这些文件的有关证明,该院长解释说,他是2005年下半年才到医院的。
卫生局称文件属严重违规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宁波市卫生局,出示了同和医院几份内部文件的复印件后,监察室蒋主任大为震惊:“如果查实的话,这是很严重的违规行为。”
他表示,早在2004年,卫生部就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提成办法;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有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民营医院同样是医疗机构。”蒋主任还表示,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则表示,同和医院这几份文件实际上就是要让医生多用药,用贵重药品,“将医生收入与病人复诊率挂钩,这简直闻所未闻。就是要医生想方设法留住病人嘛?”
“同和医院属海曙区卫生局管理、查处权限。”蒋主任表示,他们将对此事进行监督。
名词解释
“甲类药品”是指全国基本统一、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费用的药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经济水平和用药习惯等进行适当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即这类药物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丙类药品”指的多为保健药品、新出的药品,根据国家医保政策此类药品是不予报销的。
简单说,“甲类药品”100%报销,“乙类药品”只报销一部分,“丙类药品”不报销。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