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假药批发商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日前被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17万元。然而,金蘅源公司却称自己为“受害者”,不服罚款,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昨日,越秀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了金蘅源公司要求撤销该处罚的诉讼请求。
起诉:
一直未收到货款不应被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经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介绍,金蘅源公司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每支5元的单价购买了5955支“亮菌甲素注射液”,并向齐二药支付了全部货款。随后,金蘅源将这一批药品以每支33.84元单价卖给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但金蘅源公司辩称,直到2006年5月,齐二药假药事件爆发,金蘅源公司都未收回这笔171742.2元的货款。
2007年8月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金蘅源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没收其“违法所得”171742.2元。金蘅源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药监局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金蘅源公司认为,其在经销该药品过程中完全依照规范操作,不知道销售的药品是假药。更主要的是,金蘅源公司认为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对该批药支付货款,自己并没有“违法所得”。
于是,今年11月,金蘅源公司将省药监局起诉至越秀区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11月28日,双方对簿公堂。省药监局在当时庭审中称,“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法院:
“违法所得”≠“实际取得利益”
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约两周后,昨日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昨日宣判现场,被告省药监局一直没有出庭听判,金蘅源公司的代理人罗先生出庭听判,但发现有媒体在场后,罗先生起身离席,直到宣判结束,也没有回来。
法院判决认为,金蘅源公司所销售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经检验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二甘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省药监局确定该药品为假药依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该案庭审争议最大的“违法所得”这一概念,法院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有关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省药监局以此确定“违法所得”,继而作出上述行政处罚。而原告金蘅源公司认为“违法所得”应为实际取得的利益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金蘅源公司要求撤销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接纳。因此,法院驳回了金蘅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