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药讯频道 > 药讯 > 医药新闻 > 正文
药监局:民族药审批坚持两原则 有专门审批机构
www.yongyao.net  2007-12-20 10:04:04  来源:  责任编辑:
分享到:

 

18日上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相关部委就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政策等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指出:民族药在审批过程中必须要把握两条原则:一是统一性,二是特殊性。

吴浈说:所谓统一性,民族医药首先是药,基本属性没有变,既然是药,就必须和化学药、生物药、中医药一样的对待,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法的办法》进行审批、批准、生产和使用,因为药品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安全有效,这是任何一个药品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所以这个体系不能动摇,要把握统一性,民族药和化学药、生物药是一样的安全有效是其基本出发点、根本落脚点。

第二,把握和体现它的特殊性,民族药必须是在民族医药理论指导下的一种文化、一种理论、一种物质。有比较鲜明的民族区域性,也有比较特殊的民族适用性。既然有民族,就会有民族文化,自然产生出民族医药。这种特殊的背景一定有其特殊的内涵,所以我们在审批过程中要做到遵循民族医药的规律,体现民族医药的特色,发挥民族医药的优势,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怎么去遵循规律、体现特色呢?最好的办法是民族医药人员来审批民族医药,这是我们最起码应该做到的。

吴浈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审批的各个机构里都有民族药审批机构。

来源:中国新闻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