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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器官移植尚须完善 交叉换肾应依法慎行
www.yongyao.net  2008-1-22 15:12:07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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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一位17岁的少女和一位39岁的男子同为尿毒症患者,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但在各自的家庭内部未能找到相匹配的肾源。凑巧的是,两个家庭的肾源提供者恰好分别与对方匹配,只要进行“交叉换肾”,两患者都可能摆脱疾病的困扰。

但此方案经过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后,得到八票反对、一票赞成的结果。不同意进行“交叉换肾”的理由是,“交叉换肾”符合伦理道德,但与相关法规抵触。

活体器官捐献对供体者有可能带来伤害,所以我国对活体器官移植十分慎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捐献主要在有血缘、亲缘关系或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之间进行。这是为了防止尺度一旦放宽,可能会出现器官买卖情况,造成活体器官供应失控。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七条强调,活体器官移植须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核并通过方能施行,这是保障活体器官捐献人权益不受损害的规定。而本例“交叉换肾”的手术,据说捐献人之一尚有犹豫之情,也不完全符合“真实意愿”表达的条件。

实际上,“肾源交换”是国际上倡导的一种做法。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于2001年率先建立了器官移植配对系统。目前已有22位患者经不同家庭亲属之间肾脏互换,顺利完成了肾脏移植手术。对此,国际移植学会作出捐献肾脏准则。其规定有7条,原则是“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尸体供源或有血缘关系的捐赠者时,才可接受无血缘关系者的捐赠”等。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法律法规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目前扩大活体器官移植供体人群的条件尚不成熟。我认为, 针对交换移植肾的个别病例,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核,确认是双方的充分考虑,而且确有移植的需要,在双方签订知情同意书后,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特例批准进行。但特例不宜过多,应当严格予以控制。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须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准入,而且开展每一例手术,都要经过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否则,一旦造成不良后果,医院除了要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外,患者和捐献人还可以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因而,医疗机构开展活体交叉换肾手术应当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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