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集中采购方式不是政府对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最佳选择,就应该换一种方式去做集中采购,恢复分散采购制度是改革的倒退,是不可取的。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
2002年年初,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议刚刚落下帷幕,就有一批药企上书国务院,建议停止施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6年来,要求废除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呼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但几乎所有反对集中招标采购的人都以不同的方式表示,他们反对的不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本身,而是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这样的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存废之争,给人以“关公战秦琼”的感慨!在国家出台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前夕,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存废之争说清楚,很有必要。
首先,从制度层面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向正确,不可不为。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能废除吗?答案显而易见: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像政府必须建立采购制度一样,公立医院也必须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这是由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活动的性质决定的。
我国的公立医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药品采购支出约占公立医院支出构成的40%,是最大的财务支出项目。能否建立公开透明、充分竞争的采购制度,将公立医院的采购活动置于政府的有效监督之下,事关社会和公众利益。无论公立医院的收入构成中财政补助占多大比例,其药品采购活动都属于公共采购的范畴。
20世纪90年代,我国医药市场在转型过程中形成了强势买方市场。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供求关系失衡,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企业为了占领医院药品市场,不惜一切代价进行回扣促销,导致药品价格虚高,商业贿赂泛滥,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在供过于求的市场环境中,分散采购极易滋生腐败,公共机构的分散采购更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我国公立医院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屡禁不止,在很大程度上与上世纪90年代我国政府允许公立医院继续沿袭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分散采购制度有关。从制度层面上看,我国公立医院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是不可为,而是为之太晚,太不彻底。如果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集中采购方式不是政府对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最佳选择,就应该换一种方式去做集中采购,恢复分散采购制度是改革的倒退,是不可取的。
其次,从执行层面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异化变形,为而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