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围绕三方面展开。
第一,云南工业技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被告方律师认为,云南工业技校是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原告律师则认为,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的组织,对两名学生实施的正是教育法赋予的管理、教育、处理的行政权。此案作为行政诉讼并无不妥。
第二个焦点是,董新、沈菲菲二人究竟是被“劝退”还是“不予录取”。
云南工业技校认为,技校有一套区别于普通学校的招生程序。由于技校入学不需要考试,凡是填报志愿的学生都来者不拒,所以从报到到正式上课之间有1个月的时间,供学校和学生互相选择。两名原告是在体检之后因身体条件不合格被学校筛选掉的,此时离9月中旬的“正式录取”还有半个多月。因此,学校对原告的处理是“不予录取”,而非“劝退”。
原告律师则出具了云南工业技校对董、沈两名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缴费收据》、《退费通知单》等证据:“《录取通知书》上写明‘你已被录取为我校学生’,入学以后两名原告都按规定缴纳了费用,直到体检后被强行退费。这些都证明,在被学校勒令退学之前,二人已经是该校的正式学生了。”
另外,云南工业技校向其业务主管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提交的情况报告中,对此事的定义也是“退学”。
第三个焦点是,到底该遵守教育部的最新规定,还是遵守原劳动人事部和卫生部20多年前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原告律师指出,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这份教育部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乙肝病原携带者只做录取专业方面的限制,不得一律拒绝入学。
云南工业技校律师回应说,该校由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不属于教育部门管,而且技校属于中等职业教育而不是高等教育,因此不需要遵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录取的相关规定。
被告方提出,目前,对于技校招生体检的规定,只有1984年《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劳人培(1984)7号)。这份文件中规定:确认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
很多学生不懂得用法律维权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认为,在国家出台、修改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乙肝病原携带人群就业权利的背景下,发生如此大规模的歧视行为,是与国家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
王爽说,进入技校就读的大都是农村孩子,他们中的许多人不知道自己身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日常生活中不会传染其他同学。在学校的一纸《退学通知》面前,他们只能选择收拾行李回家,根本不知道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益仁平中心曾希望找到更多的学生和家长共同起诉学校,但是无法获知这些学生的具体信息。
王爽说,益仁平中心希望此案能够引起人们对乙肝人群受教育权的重视。庭审中,双方没有过多涉及医学上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定义等问题。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在请教医学专家后择日宣判。
王爽说,被告面对几家医院出具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体检结果避而不谈,将争论焦点引到一些细枝末节上,是明显的避重就轻。
但她对胜诉满怀信心:“如果法官真的请教医学界人士的话,相信我们会得到一个公正、圆满的判决。”(文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及其家人均为化名)
来源:医药网